國際商業公司(IBC),RAK投資局是管理機構,公司監管法律是2006年RAKOffshore條例。
一、一般性質的公司須有“有限公司”("Limited"或"Ltd.")字樣。公司成立至少有一名股東,但沒有人數上限。離岸公司的注冊成立沒有最低注冊資本要求,但須在協議備忘錄(MOA)上列明。
二、股本可多類別。但不允許發行不記名股票。股票可全額,部分或者未繳款股票發行迪拉姆和美元可以用作資本面值。可以接受其他外幣,但事先須由RAK管理局批準。
三、對股東要是否是當地居民沒有要求,只需提交戶籍證明。必須在該公司注冊辦公地址置備股東名冊僅供股東查閱,但是不公開。公司可自愿向注冊機構備份股東登記冊。
允許只有一個董事。但對董事數量的上限沒有法定限制,盡管有些章程提到有所限制。允許,甚至法人可以持有離岸公司的股份。董事可以是居民或任何外國公民(但須提交居住證明和其他有關文件)。董事權力的性質為通過該條例或公司大綱和章程規定予以保留的權力都歸董事。
四、公司必須在成立地有注冊辦事處。公司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在哈伊馬角酋長國境內有注冊的辦公處和注冊代理。登記的辦事處一定要由公司或者注冊代理來管理。
五、必須在注冊代理所在地置備一份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和印章的印記。其他如董事、股東會議紀要和所有決議的記錄可保存在董事指定的地方。但在注冊代理地必須保存副本。這些僅供其他股東或董事(而非公眾)查閱。如果這些名冊和文件的副本不由注冊代理保存,則必須告知注冊代理原件的保存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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